甲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于200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乙国有独资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30亿元。为了解决甲公司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经协商,拟订了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价25亿元出售给乙公司; (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40%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 (3)丙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计算机软件企业)10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甲公司,作价35亿元。丁公司于2008年设立,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1400万元。2015年6月20日,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的情况下,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1)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6月2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0亿元; (2)丙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丙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25日前公司支付10亿元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重组事项。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会议结束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丙公司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48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乙公司是否应当回避表决?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能否通过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回购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以及保证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中国证监会批准了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