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为增强营运能力,决定新建一艘大型船舶,所需资金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 2010年1月1日,长城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票面年利率为6%的可转换公司债券5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不考虑发行费用,款项于当日收存银行并专户存储。债券发行2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按转换日债券的面值转股,假设转股时应付利息已全部支付),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余额退还现金。2010年1月1日二级市场上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P/F,9%,5)=0.6499;(P/A,9%,5)=3.8897] 造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取得了长城公司该船舶制造承建项目,并与长城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5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企业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工,预计2012年9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4 000万元,到2011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5 200万元。企业于2012年7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优良,长城同意支付奖励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 经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0年2月9日长城公司利用项目闲置资金购入丙公司股票4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3 380万元(其中含相关税费20万元)。5月28日长城公司以每股8.35元的价格卖出丙公司股票25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所得款项于次日收存银行。6月30日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10元。8月28日长城公司以每股9.15元的价格卖出丙公司股票15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6万元,所得款项于次日收存银行。不考虑股票交易应交纳的所得税。 长城公司2010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款在资本化期间内实际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为25万元。 要求: (1)计算长城公司将用于新建投资项目的专门借款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计算长城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确认的负债成份公允价值及2010年底应计提的利息费用。 (3)计算长城公司新建投资项目2010年度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并编制相关分录。 (4)假设长城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2012年1月1日全部行使转换权,计算该业务对长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计算2010年企业因该建造合同影响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的金额。 (6)计算2011年企业因该建造合同影响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的金额。 (7)计算2011年企业因该建造合同影响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