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监理工程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I、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 3600m3减到2400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下表。 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