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西安市的人力三轮车夫因违章被交警部门没收了三轮车。但是认为交警的这种处罚方式不合理,在几次要车不成的情况下,他将西安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告上法庭,请求要回他的三轮车 .2005 年 7 月 15 日 , 一场长达 5 年的官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 由于大量的人力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载客营运,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严重 , 为了限制三轮车在西安市区内营运,西安市公安局出台了《 2000 年 1 号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从早 7 : 00 至晚 19 : 00 的 12 个小时内,西安市区内的一些路段禁止人力三轮车营运。于是,西安市交警大队开始集中治理三轮车辆。当天在图片上这一地点,交警了一辆人力三轮车,车主就是 . 决定去交警大队要回他这辆三轮车 , 但是交警大队却拒绝了。 在快要走到交警大队门口的时候,他发现墙上有个公示牌,上面的一项内容让他眼前一亮:非机动车违章,一次罚款 10 元。他隐隐感觉到交警一大队没收自己的三轮车又不肯归还,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于是他找到了一个学习法律的同学询问。同学帮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处 5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此看来,西安市交警大队对罚款 150 元并没收三轮车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以后的两年间,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和再审,已经和交警大队打了四场官司,他一直没有放弃继续申诉。 2004 年,接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案件发回重审的通知。 2004 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请问 : 1 、本案中西安市公安局出台《 2000 年 1 号通告》属于何种行政行为 ? 不服该通告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2 、交警大队没收的三轮车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不服该行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