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某单位(非房地产开发单位)转让办公楼一幢,共取得转让收入1000,单位即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单位为取与该办公楼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2000,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属加罚的利息。另知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月j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 该单位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计算: (1)扣除项目金额总计=2000+3000+500+(2000+3000)×5%+10000×5%+10000 × 5%×(7%+3%)+(2000+3000)×20%=7300() (2)增值额=1000-7300=2700 () (3)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磷=2700/7300×100%-37% (4)房地增值税税额=2700×30%=810() 请依搬《土地增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单位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汁算土地增值税税额。(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