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经营体育用品的香港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鬼”牌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即、渔线、羽毛球拍等。该公司生产的“大鬼”牌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声誉,后因国内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的“大鬼”牌,造成该公司产品的销量下降。假冒“大鬼”牌使用了“大鬼”的文字和图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但由于假冒产品上只有商标标识,而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厂址,难以找到假冒产品的生产者。丽华渔具行是家经营钓鱼器具的商店,2004年以来销售了部分从外地购来的假冒“大鬼”牌。问:假如丽华渔具行当时确实不知道这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