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十一日旅游团队(每人团费2480元人民币)到达泰国后,泰国导游要求旅游者每人必须消费人民币1200元的自费娱乐项目,声称不交钱就不开车.游客虽然对该要求表示强烈不满,但迫于现实,只好交钱.团队回到成都后,游客派出代表前往旅行社,要求退赔偿违约金.旅行社认为自己收取的团费很低,只有靠增加自费项目来补}、偿成本,是按行业惯例操作,并无过错,而且收钱的是泰国导游,客人也已经消费了,所以不予赔偿.旅游者不接受旅行社的说法,联名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 请问: (1)造成这起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旅游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旅行社怎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