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25美元FOB加拿大维多利亚港的发盘。 H公司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去电还盘,要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价格降为20美元块,并要求对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传真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22美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接受新的发盘。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来电,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配套生产计划,不同意撤销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我方已经要求撤销2月10日的发盘。” 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休顿公司所作的撤销发盘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