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4月,设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印尼一个军方控制企业P.T.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为履行协议,阿姆科(亚洲)公司向印尼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印尼1967年《外国投资法》设立P.T.阿姆科公司从事卡迪卡饭店的建设与经营,同时规定P.T.阿姆科公司与印尼政府之间的任何争端交付ICSID仲裁。P.T.阿姆科公司的授权股份资本是300万美元,且均为外国资本。1968年7月29日,印尼公共事务部长批准了阿姆科(亚洲)公司的申请。饭店开业后,阿姆科公司与P.T.发生了争端。1980年3月31日至4月1日,P.T.在印度尼西亚军方和警察部队的协助下接管了饭店,并强行将阿姆科公司的管理人员从饭店赶出。此后不久,印尼政府取消了在投资开始时签发给公司的投资许可证。基于饭店管理权被剥夺以及投资许可被吊销这两项事实,P.T.阿姆科公司、阿姆科(亚洲)公司与另一共同投资人香港泛美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印尼政府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P.T.阿姆科公司1972年将阿姆科(亚洲)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大宗股票转让给泛美公司。 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