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利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零售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场设有家电、服装、化妆品三个柜组,对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法进行核算,若 10 月初家电柜“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为 19 656 元,“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余额为 20 592 元,“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为 8 770 元, 2018 年 10 月家电柜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 日,从黄花批发市场购进电吹风 200 个,单价 120 元,价款 24 000 元,增值税 3 84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验收入库,含税售价 198 元 / 个,企业开出面值为 27 840 元, 3 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 (2)4 日,从武汉飞兰公司购进电饭煲 300 个,单价 160 元,托收凭证已到,收到销售货物专用发票,款项以存款支付,电饭煲尚未到达。 7 日,收到电饭煲,经检验,发现质量与合同不符,拒收商品。经与飞兰公司协商,对方同意退货并办妥退货手续。 9 日,收到飞兰公司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及退回的货款。 (3)5 日,从上海天乐公司购进微波炉 350 台,单价 18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63 000 元,增值税 10 080 元,天乐公司代垫运费 1100 元(含税),取得运输业专业发票,接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承付货款。 9 日,微波炉运达,实收 360 台,溢余 10 台,含税售价 260 元 / 个,原因待查。经与天乐公司联系,溢余 10 乐公司多发,企业同意购进。 11 日,收到天乐公司补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 800 元,增值税 288 元,以电汇补付货款。 (4)7 日,收到泰达公司的销货更正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上月企业购进入库的 260 个单价为 105 元的电水壶,由于对方失误,误将每个 125 元错记为 105 元,价款 5 200 元,增值税 832 元,货款尚未支付。 (5)31 日,家电柜实现销售收入共计 76 401 元,销售款均以存入银行。 (6)31 日,还原家电柜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