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 (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购入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甲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商品一批,购买价格为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甲公司当日开出4个月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年利率为3%,票据到期后不再计息。 (2)甲公司于票据到期日未能偿还该项货款。 (3)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其存货中的其他商品抵偿应付乙公司的账款,并于2005年1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甲公司用以抵偿债务的商品账面余额为500万元,该批商品未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已于2005年 12月30日办理了商品所有权转让手续,乙公司收到商品作为库存商品。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乙公司与抵偿债务相关的会计分录(除应交税金科目外,其他科目可不写明细科目,单位金额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