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5月,公民独自出资5万建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混沌皮等。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场的一间20的门面房。实际上这间房屋是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是自家的车库。在开张的时候,挂出厂牌“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批准。 雇佣了4名工人,规定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认为没有必要为4名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工人中有一个,头脑灵活,活动能力强,让他负责销售和收款。 一天,的母亲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手头缺钱,便瞒着将刚收到的货款2000元垫付了医药费,尽管如此,是不够。谎称自己有家面制品店,找朋友以加工设备抵押借的资金2000元,并立下字据。 一个半月后,发现有货款未及时入账,便要求他3日内交出,无交,便躲去了乡下。没几天来惠康面制品工厂讨债。和这才发现都被骗了,坚持要求先替还债,然后再向追偿,果断拒绝,表示这是个人债务,应有自己清场,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思考: 1 、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 、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3 、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