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于去年 7 月 5 日与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间每个月工资人民币 850 元,试用期满以后每月 1000 元。当地规定的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900 元。从去年 7 月 5 日至 10 月 8 日一直在企业上班,。 10 月 9 日,看到另一家企业招工,工资为 1200 元,奖金另发。 10 月 20 日,等 5 名人员向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企业补付所欠工资。人力部经理当场拒绝并报至总经理,认为等人故意拆台,决定不支付 9 月份工资。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