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合计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有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单位税额10元/千立方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