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2019年7月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0万元;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税价)。上述款项通过银行收讫。 (2) 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28.25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3) 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食堂建设,成本价为 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 销售 2015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不含税),款项已收。 (5) 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 60万元、进项税额为7.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54万元(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均已支付。 (6)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 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为5.45万元(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有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