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于2016年3月10日完成了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事项: (1)在接触甲公司之前先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初步判断拟定了一份审计计划草稿,后来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初步了解对该审计计划进行了完善,在工作底稿归档时,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计划草稿和完善的审计计划均进行了归档。 (2)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邮件与治理层就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时,注册会计师将该往来邮件作为审计证据进行了归档。 (3)在对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抽查了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并以抽查的订购单对应的订购方作为识别特征。 (4)注册会计师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了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ABC会计师事务所基于打算未来不会再承接甲公司审计业务的考虑,决定将该年形成的甲公司审计业务工作底稿保存至2021年后进行销毁。 针对上述事项(1)至(4),逐项指出项目组相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否恰当,若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