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A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小张接待来自上海的旅游团一行共30人。前两天行程顺利,接待和游览均按计划进行。第三天结束游览返回酒店途中,小张以本地旅游局规定地接必须向外地游客介绍家乡土特产为由,提出要带大家参观当地的一家玉石专卖店。有游客当时就提出,他们在与上海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明了自己参加的是“高品质纯玩团”,全程不进店。小张对此置之不理,一个劲说这个店是上海人开的,请游客们绝对放心。在店里,小张和商店老板一直强调该店对上海游客最优惠,老板还展示不少他与上海游客的合影照片。见此情景,不少游客购买了翡翠、玛瑙和其他珠宝石。最后一天送团途中,小张在车上回顾了行程后,又以捐助贫困山区希望工程为由,请游客认购他带来的由当地孩童制作的手工艺品。这么一说,游客纷纷购买,小张共收入现金近千元。回到上海后,有游客将买来的玉石珠宝等送至相关权威部门检测,结果全部为假冒伪劣商品。该团游客随即联名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是投诉旅行社违背合同,二是投诉导游人员小张有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该团游客投诉上海的旅行社违背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成立,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应对游客怎样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