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4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5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自行车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优质费58.5万元,与销售收入对应的生产成本为3501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 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支付因商场(非关联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