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10月10日,甲来到某首饰店,见柜台里一条价值数千元的金项链,便产生占为已有的念头。甲遂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在货摊上买的同样形状的假项链换了金项链,而后以对货物不满意为由把项链还给了售货员。在甲即将走出商店门口时,售货员发觉项链被调换,便冲着甲大声喊“抓小偷”。甲便加速走出门外。此时途经此地的售货员追着甲并呼叫,便前去拦截夺逃的甲。甲见有人拦截,便用拳头对猛烈的攻击,不示弱,二人扭打在一起。此时,售货员也已经赶到了甲乙旁边,无奈于自己是瘦弱女子而无法出手相救。在撕打过程中,甲身上藏的金项链掉落在地。到掉落的金项链后顿生贪心,遂停止与甲的撕打,拣起地上的金项链就跑,售货员拼命在后追赶。售货员紧追不舍,便回转身推了其一下,售货员因此摔倒在地,乙最终得以逃脱。 甲在因这次事件而被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又主动交代了自己在案发前几个月曾经还进行过一次盗窃和一次抢劫。另外,公安机关也查明,甲按公历是在在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但身份证是按阴历记载为1992年9月10日。 试具体分析本案中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及形态(不考虑其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对甲的定罪量刑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