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主动与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化名为“”,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发生口角。、对进行了殴打,造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由于被治安民警和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6.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对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嫖宿的暗娼未满l4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