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偿还,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交给乙,乙出具拮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