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一建材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施工及安装资质,该公司注册资金原2000万元,2002午注册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当年经营如下: (1)拥有小轿车4辆、净吨位5吨的载货汽车8辆,净吨位5吨的挂车5辆; (2)启用新账本8本,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 (3)签订总金额3000万元的总承包合同一份,标明自产玻璃幕墙1000万元,现场浇注水泥预制件500万元,其他施工及劳务费1500万元; (4)该公司将部分工程作业转包给另一家企业(B企业),转包方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包合同注明总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B企业自产的铝合金门窗500万元和施工劳务费500万; (5)当期该企业为生产玻璃幕墙购买材料500万元,取得发票注明进项税85万元;购买现场浇注用水泥100万元,发票注明进项税17万元; 要求计算:(小轿车年税额180元,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40元。) (1)A公司应缴车船使用税; (2)A公司应缴印花税,采取的缴纳方式; (3)A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A公司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