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甲公司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08年1月,甲公司自行建造办公大楼。在建设期间,甲公司购进为工程准备的一批物资,价款为1100万元(含增值税)。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甲公司为建造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250万元,另支付在建工程人员薪酬52.5万元。 (2)2008年8月,该办公楼的建设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直线法折旧。 (3)2008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将办公大楼经营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150万元,于每年年末结清。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2月31日。 (4)与该办公大楼同类的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2009年年末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5)2010年1月5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2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08年8月办公楼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