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投给某出版社一部书稿。该社编辑A在审稿中发现,书稿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沿用了旧时一些蔑称,还有丑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于是,就建议B对这些文字和内容进行修改。但是B不以为然,认为自己这样写是有史料根据的,故不愿意修改。为打消A的顾虑,B还立下字据,表示:如该书违法,一切与编辑和出版社无关,作者愿意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出版社的复审者和终审者看到与书稿一起送审的B的字据,也都同意接受出版。于是A对书稿作了体例格式方面的处理后,便放心大胆地发稿了。然而,该书出版没多久,就被出版行政部门责令禁售。作者已经立下字据“文责自负”后,出版者对于出版物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是否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