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下属光辉金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处某市市区。2005年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金项链共取得零售收入128700元,其中金项链收入120000元,随同金项链销售的包装盒收入8700元,包装盒收入单独核算,开具普通发票,货款已收到。 (2)将钻石饰品2千克赠送给协作单位,当月同品质钻石饰品的销售价格为每克40元(不含增值税),货已发出。 (3)用金戒指200克与某电脑公司换取办公用电脑2台,当月同类金戒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00元/克(不含增值税),当月同类金戒指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105元/克(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120元/克(不含增值税),办公用电脑每台售价10000元(不含增值税);双方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戒指已发出,办公电脑已运抵企业并投入使用。 (4)将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饰品对外销售,取得零售收入70200元,货款已全部收到;组成成套饰品的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的不含税价格分别为55000元、5000元。 (5)提供首饰出租服务,取得收入1800元,单独核算。 (6)销售包金戒指200克,每克零售价格35.10元(含增值税),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7)销售由钻石加工制作的镶嵌金首饰2730件,每件零售价格30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金店本月无增值税进项税额,上期无留抵税额,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并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第三笔业务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