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1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36万元,缴纳进口税金取得完税凭证后将香水精运回企业,本月将其中的80%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的20%用于生产护发品。 (2)与某日化厂签订加工合同,为日化厂加工一批香水,日化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及代垫辅料费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化妆品生产企业没有同类香水的销售价格。 (3)本月单独对外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由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80万元(其中护发品180万元,高档化妆品300万元)。 (4)将成本为35万元的新研制的化妆品发放给企业员工,作为“中秋节”福利。其他相关资料:香水精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3年9月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