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地处县城的甲企业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18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6万元、代垫辅助材料价款2万元。 (2)进口一批化妆品作原材料,支付货价58万元,支付进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共计9万元,支付包装劳务费1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公司仓库运费1.1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进口化妆品的80%。 (3)将普通护肤品和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8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18万元,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将成本为1.6万元的新研制的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无同类售价。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以上化妆品均为高档化妆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2017年10月该企业受托加工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2017年10月该企业进口化妆品应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3> 2017年10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 <4> 2017年10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