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告撤消合同。但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