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受其公司委托,组织20名职员赴云南旅游,与某旅行社国内部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9月30日出团,并按协议规定交纳了6万元预付款。9月29日,该旅行社经办人电话通知,由于云南返程机票无法保障等原因,原定的旅游计划取消,请速去领回预付款。对此变故,愤而投诉,认为旅行社属欺诈,要求依法予以双倍赔偿。旅行社则辩称,经办人并非本社正式员工,属某咨询公司人员,且其所收团款未交本社财务,因此,完全是个人行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确系某咨公司职员,其所在公司于1999年3月与该旅行社签签定了《关于成立国内部合作协议书》。由该旅行社从该咨询公司聘用人员,组成该旅行社国内部。属该旅行社聘用人员。而取消云南旅游,确属返程机票无法保障所致。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1)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 ( 2)旅行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3)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