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某国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杰克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控告,称该公司生产的收录两用机被中国某公司仿冒,而且所使用的商标与该公司的商标极为相似。公司的收录机商标为一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图案为一奔跑的马,旁边为马的英文字母草写horse;中国某公司的商标图案为一低头吃草的马,旁边为马的草写汉语拼音字母“ma”。中国某公司的商标在1992年1月获得注册,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公司的商标在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中国还未注册,正打算委托其本国律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的控告中称:中国某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其仿冒的产品,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中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同时赔偿该公司因侵权而遭受的巨额损失。中国公司听闻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控告后,也向商标局提出控告,反称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同样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中国某公司还认为其注册商标在先,理应受到保护。而公司则称该公司商标有百年的历史,是世界驰名商标,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况且已准备提出注册申请,针对中国某公司的“两个商标相像纯属巧合”的说法反驳说是该公司蓄意所为。公司称其公司产品早在1988年就进人中国市场,而中国公司1992年1月才获得商标的注册,明显为蓄意所为。根据上述案情,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