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却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夫妇收养。夫妇将小黎精心养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学毕业进一外企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夫妇同住,相安无事。2003年,夫妇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楼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小黎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小黎夫妇分灶饮食。2003年6月,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黎的收养关系,小黎则因单位无房,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能住集体宿舍,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夫妇主动撤诉。夫妇与小黎夫妇虽同居一室,朝夕相见,却形同路人,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3月,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退休金不多,体弱多病、所在企业破产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诉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儿子下岗、二儿子入狱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赡养费200元。小黎与夫妇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