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8年与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又与结婚。2003年2月,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去世后,与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理由是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的合法妻子,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则认为与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理赔,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