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每人以现金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甲、丁签订买卖合同时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伙企业以甲无权单独签订合同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丙在与交往中发生了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乙、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丙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之后,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只有20万元,而债务达50万元。 试分析: (1)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合同?为什么? (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当退伙? (4) 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其债务? (5) 丙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6) 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