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 本期向农民收购粮食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500;支付收购粮食的运输费用50,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本期生产酒精价值300,部分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00,剩余部分继续生产粮食白酒; (3) 将价值200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白酒,甲企业支付加工费100。甲企业共收回委托加工白酒2000吨,乙企业已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800; (4) 销售3000吨粮食白酒给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 (5) 零售1000吨粮食白酒,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0: (6) 取得专卖店购买白酒的延期付款的违约费30,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7) 月末盘存发现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库存粮食短缺32(其中含运费成本2),经认定短缺的粮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注: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计算业务(1)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