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核算。该公司 2015 年 11 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 9 日,企业从光大公司购入一批钢材 3000 千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 60000 元、增值税 10200 元,企业签发一张 2 个月到期、面值 70200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尚未运到。 2 、 15 日,从光大公司购入的钢材到达验收入库,实收 2900 千克,短缺 100 千克,原因待查。 3 、上述短缺经查属于运输公司造成,由其赔偿。 4 、 24 日,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材料一批,投资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为 50000 元,收到投资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 8500 元,材料验收入库。 5 、 25 日,上月购入的铝材一批验收入库,实际成本为 45800 元,货款已于上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