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生缺课 (含请假) 学时数超过 该 课程 或教学环节 总学时数的 1/3 时 ,不能随班参加 考核 , 成绩记为 “0”分 ,不得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
B.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 的, 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按新课程记载成绩。同一课程的重新学习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内 ,原则上只能重新学习一次。
C.
对通过补考、重 修 获得的成绩, “及格”“不及格”计分并 予以标注 。
D.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重新学习该课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