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明,X决定出售自己作为投资购买的房屋。于是,他于一2004年12月31日正式委托房屋中介公司A为自己代销房屋,签署了正式的委托书。当时,双方商定房屋的出售价越高越好,且不得低于45万元。不过,由于底价一旦泄露就无法卖出高价,所以在委托书上没有标明双方约定的底价。双方还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从签约当日起的1年。由于行情越来越不好,A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2006年1月6日,A终于找到了一个买主Y,在出示了其与X的委托书后,A以44.7万元的价格代X与Y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试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指出并说明A的行为的效果归属。(南京大学2006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