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金银镶嵌首饰。当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含税销售额1万元。 (3)将自产黄金项链5条作为礼品赠送国外前来参观的客户,每条成本0.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 9,6)。 (4)购进已税宝石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万元,本月有60%用于连续加工宝石饰品并销售,另有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 (5)购进标准黄金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8万元,增值税4.7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0.5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其中注明保险费为0.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6月应纳消费税额。 (2)计算该企业6月应纳增值税额(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