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工程施工合同价为 560 ,合同工期为 6 个月,施工合同中规定: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 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 10%的比例扣留保修金,保修 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 5%,保修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 50%。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 90%时,业主可按实际产值的 8% 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给施工单位。 7)经业主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如下表1所示。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为此施工单 位提出以下费用补偿要求: 1)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 50 。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 10 。 3)人员遣返费用 8 。 问题: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应扣留的保修金为多少?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造价工程师各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是多少?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为多少?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多少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