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9年在××区兴建五金塑料城,在审查五金塑料城的规划方案中,区规划局明确要求该五金塑料城沿东侧道路必须留出30米建筑控制区,沿附近水道必须预留28米建筑控制区。但该公司在没有完全完成有关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动工兴建,并且没有按规定预留建设控制区,违法建设面积共10250.2平方米。区规划局发现该五金塑料城不按规划要求,进行违法建设后,于2009年月10月11日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但当事人仍不 改正。2010年月11月13日,区规划局向该公司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并整饰现场,恢复原貌。公司不服,于2011年1月10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规划局所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留上述建设。 请问这属于什么实例?公司要求是否符合程序?其要求是否能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