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15号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号才装船。该公司凭5月1号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3)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