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6 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 8 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 1.272 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 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 6.5 万元(改 7 万元);另 50% 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 40 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60 万元 要求: ( 1 )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 ,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 150 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 70 元以下的为 36% , 70 元以上的为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