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裁委员会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市裁委员会申请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裁员,共同委托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裁员组成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裁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某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裁庭因此决定中止裁程序。一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裁甲在裁该案时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回答下列问题: 就本案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