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桥梁工程,其基础为钻孔桩。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A公司总承包,其中桩基础施工分包给B公司,建设单位委托了C公司进行监理。 A公司要求B公司在施工前复核了该工程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在经A公司技术人员审核签认后,指令B公司进行该桥桩基础的施工。该桥1号桥墩桩基础施工完毕后发现整体桩位(桩的中心线)沿桥梁中线偏移,偏移量超过了规范允许的偏差。经检查发现,造成桩位偏差的原因是桩位施工图尺寸与总平面尺寸不一致所致。于是,A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商议按以下方案处理,并由A公司指令B公司尽快组织实施。 (1)补桩; (2)的结构钢筋适当调整,外形尺寸做部分改动。 B公司在接到A公司的指令后迅速组织了实施,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并在补桩施工完成后第5天提交了索赔报告: (1)要求建设单位赔偿整改期间机械、人员的窝工损失; (2)增加的补桩应予以计量、支付。 理由是A公司是总承包单位,B公司的桩位放线成果已由A公司审核签认,而桩体本身并没有问题。 问题: 1.A公司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你认为应该如何做? 2.B公司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你认为应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