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乙负责制作一辆平板车,双方约定加工费为500元,在乙方交付货物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为50元。随后,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价值约1 000元的木料,乙负责加工成一套家具,加工费1 000元,违约金100元。乙完成平板车的制作后随即将其交付给甲,甲由于资金暂时短缺,在第6日才将 500元加工费交付给乙,乙要求其承担违约金50元,甲不愿意承担违约金。乙随即留置甲的价值1 000元的木料,并停止进行家具的制作,致使家具未能按期完成,甲随即主张100元的违约金,乙拒绝承担,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木料并承担 100元的违约金,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50元违约金并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乙对其加丁的平板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