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3年12月31日,阳光企业与从雨露租赁公司租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且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大型制造设备。 (2)租赁期开始日:2X14年1月1日。 (3)租赁期:2X14年1月1日到2X17年12月31日共4年。 (4)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0000元。 (5)租赁期满时该设备的估计余值为600000元,其中由阳光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余值为300000元,C担保公司担保的余值为200000元。 (6)该设备的维修费用等费用由阳光企业负担,每年40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6%。 其他条件如下: (1)该设备在2X14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1900000元,估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6年。 (2)承租人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 (3)2X17年12月31日阳光企业将该资产交回雨露租赁公司。 (4)假设阳光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为7.49%,雨露公司租赁内含利率12%。 要求:作出雨露公司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