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4日。上午六时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该县火车站附近一废弃的工棚中,发现一具年轻女尸。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他人用手卡住咽喉,造成窒息而死亡的。后经鉴定,发现死者已有二个月的身孕,且死亡时间为 13日晚710时之间。另外还在室内发现一女用挎包,内有一空钱包及一张纸条。纸条上的内容是:约定3月13日晚上与被害人面谈。署名为。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承认其与被害人在谈恋爱,并有两性关系,但其父母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废工棚是他们约会的固定地点。在13日晚上的约会中,被害人以她怀孕为由,要同意与其马上结婚,不允,被害人即又吵又闹,还打了两耳光,一怒之下,独自回家。其坚决否认是他杀的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如下证据:在家的录音电话中,有被害人指责其不回电话,不负责任的录音。关于纸条上字迹的鉴定结论,证明是的笔迹;的邻居证明13日晚七看见二人一起出去了,但一个小时左右,只有一人回来。 问:(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在本案中存在哪几种?它们分别包括本案中收集到的哪些证据? (2) 依照有关证据理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有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