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2月在某地注册登记并投产经营,经营期限1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30%,该企业2000年度亏损50万元营利,2001年度营利40万元,2002年度营利30万元,2003年度营利25万元,2004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亏损20万元,2005年度亏损15万元。 2006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净额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的关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75万元、营业税15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的交际应酬费 3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支付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20万元); (6)经批准以机器设备一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7)转让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的原购进价210万元; (8)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团体贫困地区捐款15万元,直接灾区捐款10万元,关联的科研机构资助研究生开发经费5万元); (9)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已逾期1年的应付未付款收入20万元); (10)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5%的所得税; (11)2006年l—3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 要求: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企业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免地方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