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销售商品为丁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无特殊说明,该企业的存货均未计提跌价准备。2016年9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材料价款为16 000元,增值税2 720元,另支付材料运输费价款1 000元,增值税110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取得了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加工费1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 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委托方收回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3)购买不需安装生产经营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 000元,增值税为11 900元,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款项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4)在建工程领用A原材料10 000元,的增值税1 700元。 (5)一批原材料A,成本为2 000元,原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40元。经查系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丢失,经批准全部由保管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