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厂主要生产销售自行车,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月初有留抵税额8 000元,本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 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2 0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000 000元,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10%的现金折扣; (2) 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300辆,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75 500;并支付运输单位2 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 000元,税率11%,增值税1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1 000元,税率6%,增值税60元。 (3) 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2 0000元;(4) 当期发出一般包装物收取押金3 000元,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 000元;(5) 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购进金额140 000元,注明税款23 800元;(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5 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该自行车厂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元。